司马光砸缸用的石头(司马光砸缸罚款20元?换成凿壁偷光的典故可能更好)

发布:2023-02-27 20:06:11

近日,厦门市思明区仙阁社区围墙上的普法宣传画火了。该宣传画用了“司马光砸缸”典故,但并非鼓励民众主动救人,而是将司马光的行为归到“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,占用公私财物”类别,标题即“司马光砸缸,罚款二十”。对此,社区居委会先是回应称,不要吹毛求疵,宣传画有警示作用,“没有什么不合适的”“没有误导”。不过,思明区司法局最新回应称,鉴于该宣传画引发不好的社会反响,已将其撤下,但尚未补缺。

司马光砸缸用的石头(司马光砸缸罚款20元?换成凿壁偷光的典故可能更好)

“司马光砸缸”的故事,称得上是妇孺皆知、家喻户晓。据《宋史》记载,一群小孩子在庭院里面玩耍,一个小孩站在大缸上面,失足跌落缸中被水淹没,其他的小孩子都跑掉了,司马光则拿石头砸开了缸,水从而流出,小孩子得以活命。这显然是鼓励人们见义勇为、见义智为的故事,把它当成任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负面事例,无疑是对历史曲解和对法律的误读。

见义勇为,主要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。《论语·为政》就提出“见义不为,无勇也”。从古到今,见义勇为都是值得鼓励、称颂的善事和义举。

民法总则、刑法中并无见义勇为的规定,而是将其归结为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。一般来说,因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的人或违法行为人承担责任。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。

那么,砸缸救人的司马光,为救人性命而采取“砸缸”这一破坏程度最小的避险手段,无疑没有超出必要限度。司马光本人既无需承担毁坏财物的行政处罚责任,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至于被损坏的财物,则由引起险情者承担。譬如,要是大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,致使未成年人发生危险的话,理当承担责任。当然,受益人也可给损害者予以适当补偿。

由此可见,司马光砸缸罚款20元宣传画的主要过错在于,将深入人心的历史典故篡改为“救人应罚款”的负面案例,而且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。与其说这是普法宣传,不如说是弄巧成拙的恶搞,这种无视历史传承和现代法治理念的“普法”,自然会引起公众的反感。

令人欣慰的是,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不妥,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。但这一教训理当铭记,在利用经典传统弘扬现代精神时,还是应尊重历史,尊重文化,顾及公众的认知理念,不宜强行“嫁接”,否则就会贻笑大方。如有网友指出,为了普及损坏他人物品要赔偿,换成凿壁偷光这个典故多好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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